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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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连某某王某盗窃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淳化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淳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又名苏某,男,生于1985年7月16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家住(略),农民。2009年11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淳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淳化县看守所。

被告人连某,男,生于1985年2月12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家住(略),农民。2009年12月1日因涉嫌盗窃被淳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淳化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男,生于1984年10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家住(略),农民。2009年11月25日因涉嫌盗窃被淳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淳化县看守所

淳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连某、王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淳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连某、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淳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至2009年5月13日,被告人苏某、连某、王某、尉某(另案处理)、王某(另案处理),采取不固定的纠集方式,持刀子、起子、铁皮、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先后流窜到淳化县铁王某的小沟畔村,铁王某小池村,铁王某医院,铁王某政府,铁王某铁王某,秦河乡X村,圆梦缘酒店,淳化县城大冶洞E时代网吧,在受害人不备或夜色隐蔽下,盗窃摩托车9辆,电脑主机2台,除一辆摩托车肇事报废,一辆摩托车未遂,2台电脑主机归还失主外,其余在西安市、淳化县销赃。其中被告人苏某参与盗窃作案10起,盗窃总价值x元;被告人连某参与盗窃作案8起,盗窃总价值x元,被告人王某参与盗窃作案2起,盗窃总价值6660元。故认为被告人苏某、连某、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要求惩处。

被告人苏某、连某、王某当庭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均请求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苏某在铁王某铁王某王某家盗窃一辆“益豪”牌红色125型二轮摩托车,在咸阳销赃,得赃款400元,个人挥霍。

2007年9月或10月份一天,被告人苏某伙同尉刚(另案处理)在淳化县大治洞院内E时代网吧盗窃该网吧电脑主机2个,在淳化县水利宾馆外一修手机处出卖,获赃款600元,个人挥霍。

2009年3月份,被告人苏某、连某伙同尉某在铁王某铁王某一果园房门口,盗窃魏某“松益”牌红色125型二轮摩托车一辆,在西安市出卖,获赃款1000余元,3人平分。

2009年4、5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苏某、连某盗窃铁王某小池村姚某的“劲某”牌兰色125型二轮摩托车。

2009年5月12日晚,被告人苏某、连某在铁王某政府盗窃张某的一辆“隆鑫”牌125型两轮摩托车,在西安出卖,获赃款800元,2人平分。

2009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苏某、连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在铁王某医院盗窃李某的“富先达”白色125型二轮摩托车,在西安出卖,获赃款600元,3人挥霍。

200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苏某、连某伙同小郭(姓名不祥,在逃),在秦河乡街道“圆梦缘酒店”门口,盗窃赵存安的一辆日本“林业”牌兰色125型二轮摩托车,在西安出卖,获赃款900元,给小郭100元,剩余800元2人平分。

2009年4、5月份一天,被告人苏某、连某、王某在铁王某小沟畔村邱长华家门口盗窃任海峰的“富先达”牌红色125型二轮摩托车时,因连某将摩托车推倒后,3人弃车逃跑,盗窃未遂。

2009年4月份一天,被告人苏某、连某在秦河乡X村盗窃高某一辆重庆“大江”牌红色125型二轮摩托车和盗窃的姚某的摩托车一同在西安出卖,获赃款3200元,二被告人各分1000元,剩余1200元在西安玩游戏、吃饭挥霍。

2009年5月13日晚,被告人王某在淳化县城大治洞一网吧上网,将一同在网吧上网的李某的摩托借出,在县城配了一把摩托车钥匙交给被告人苏某,后被告人苏某、连某趁李某上网之机,将李某的一辆“珠江”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准备去西安出卖,当行至咸阳市铁二十局附近的丁字路口时,发生交通肇事,被告人苏某、连某受伤住院,被盗摩托车因肇事报废。

经淳化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x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苏某参与盗窃作案10起(其中未遂1起),盗窃总价值x元;被告人连某参与盗窃作案8起(其中未遂1起),盗窃物品总价值x元;被告人王某参与盗窃作案2起(其中未遂1起),盗窃物品总价值6660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足以认定。

一、书证、物证。

1、被告人苏某、连某、王某户籍证明。

2、失主李某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摩托车合格证。

3、失主姚某摩托车合格证及收款收据。

4、失主张某摩托车收款收据。

5、失主李某摩托车收款收据。

6、失主高某摩托车合格证及收款收据。

7、失主任某摩托车合格证。

8、失主魏某摩托车合格证及收款收据。

9、苏某、连某辩认笔录。

10、苏某、连某、王某辩认现场照片。

11、李某被盗摩托车照片。

12、淳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被盗物品总价值x元。

二、证人证言

1、李某询问笔录,证明2009年5月13日李某的一辆“珠江”牌二轮摩托车在大治洞院内E时代网吧门口丢失。

2、姚某询问笔录,证明2009年4、5月份,姚某的一辆“劲某”牌兰色125型二轮摩托车在家丢失。

3、张某询问笔录,证明2009年5月12日,张某的一辆“隆鑫”牌125型两轮摩托车在铁王某政府丢失。

4、李某询问笔录,证明李勇“富先达”牌白色125型二轮摩托车在铁王某医院门诊楼道丢失。

5、高某询问笔录,证明高某的重庆“大江”牌红色125型二轮摩托车在秦河乡X村贺德学家门口丢失。

6、任某询问笔录,证明任某的“富先达”牌红色125型二轮摩托车在铁王某小沟畔村印某家门口被盗(未遂)。

7、赵某询问笔录,证明赵某的日本“林业”牌兰色125型二轮摩托车秦河街“圆梦缘酒店”门口丢失。

8、刘某询问笔录,证明在大治洞院内E时代网吧组装电脑主机2个被盗。

9、王某询问笔录,证明2007年12月份,王某的“益豪”牌红色125型二轮摩托车在铁王某铁王某家中被盗。

10、魏某询问笔录,证明2009年3月份,魏某的“松益”牌红色125型二轮摩托车在铁王某铁王某王某果园房门口被盗。

11、李某询问笔录,证明李某丢失的摩托车发生交通肇事后,王某来李某家要求给李某赔一辆摩托车。

12、张某询问笔录,证明李某丢失的摩托车发生交通肇事后,苏某的舅舅任某要求张某到李某家私了盗窃一事。

13、任某询问笔录,证明苏某给连某说过偷李某摩托车的事,苏某要求任战军到李某家私了盗窃一事。

三、被告人陈述

被告人苏某、连某、王某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故合议庭对以上证据均予认定。

上述证据与三被告当庭陈述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连某、王某相互勾结,流窜作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苏某、连某多次盗窃,数额巨大,应予严惩,被告人王某盗窃数额较大,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三被告人当庭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盗窃未遂一次,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能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予缓刑考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判决生效后即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09年11月27日起至2014年11月26日止)。

二、被告人连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x元(判决生效后即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止)。

三、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500元(判决生效后即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白辉林

审判员张艳艳

审判员杨积印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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