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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7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同村的王XX两家因门前排水沟问题发生争吵,引起打架,王某某将王XX打伤。经鉴定,王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0年8月20日,王某某到武陟县龙源派出所投案。2010年10月27日,王某家属与王XX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王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人郭XX、柴XX、赵XX、王XX、王XX、王XX证言、伤情鉴定结论及照片、投案证明、民事赔偿协议及收款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王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王某力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0日起至2010年12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周中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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