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招摇撞骗罪,于1990年12月15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6年9月29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盗窃罪,于2009年3月16日被周口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理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某,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某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春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某结。
经审理某明:
1、2010年4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理某某窜到周口市葛XX的门市部,取得葛的信任后,将葛XX的台铃牌电动车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46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理某某在开庭审理某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葛XX的陈述,证人郭X的证言以及价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0年6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理某某窜至址坊镇X组叶XX家,以回其岳父家拉面为由将叶XX的洛喜牌老年三轮摩托车骗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339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理某某在开庭审理某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叶XX的陈述,证人郭X的证言以及价值鉴定结论书、周劳决字(2009)第X号劳动教养决定书、(2006)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理某某在原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理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3日起至2011年7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水成
审判员刘红梅
审判员李相君
二0一0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高雷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