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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郭X申请执行刘XX欠款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大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郭X。

被执行人刘XX。

申请执行人依据大城县人民法院(2009)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5月13日申请执行。该判决确定被告刘XX偿还原告汽车修理费x元。本院于2010年5月13日立案执行。在我院执行中,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财产线索。此情形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在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常振耀

审判员薛满江

审判员付国山

二0一0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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