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1]沈民三终字第57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A,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Y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B,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沈阳X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沈阳Y公司垫付电费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沈皇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沈阳X公司以另行补充证据,再行提起诉讼为由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X公司撤回上诉。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8635元,减半交纳4317.5元,由上诉人沈阳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x

审判员曹杰

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唐娜

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