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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辉煌仙艺古典工艺家具有限公司诉福建福达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福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经济开发区扶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尤某某,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仙游县辉煌仙艺古典工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X镇X村油程街。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福达物流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0)莆民初字第X号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1、被上诉人没有证据可以证实与上诉人存在运输合同关系;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作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的货物最终运输到达地(目的地)是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即福建省仙游县X镇,属于原审法院的管辖区域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诉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勇

审判员陈炳森

审判员赵雪花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欧丽丽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适用裁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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