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福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经济开发区扶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尤某某,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仙游县辉煌仙艺古典工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X镇X村油程街。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福达物流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0)莆民初字第X号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1、被上诉人没有证据可以证实与上诉人存在运输合同关系;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作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的货物最终运输到达地(目的地)是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即福建省仙游县X镇,属于原审法院的管辖区域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诉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勇
审判员陈炳森
审判员赵雪花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欧丽丽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适用裁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