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某,男。
上诉人董某为与被上诉人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沈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某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董某撤回上诉。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上诉人董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杰
审判员周&x
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卢智慧
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