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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不服宝丰县人民政府向季××颁发Ⅲ0224号土地使用证土地行政许可颁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宝丰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叶某,女,X年X月X日生。

起诉人叶某不服被告宝丰县人民政府向季××颁发ⅢX号土地使用证土地行政许可颁证一案,本院收到叶某的起诉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起诉人叶某认为被告宝丰县人民政府于1989年10月20日为第三人季××颁发ⅢX号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对该宅基土地的使用权,要求撤销被告向第三人颁发的ⅢX号土地使用证。

经审查,该土地证书颁发时期为1989年10月20日,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实施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起诉人叶某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叶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长星

审判员段励刚

审判员刘建国

二o一o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丁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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