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X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村民委员会。
上诉人张X因与被上诉人x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XX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X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张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岩
代理审判员张维佳
代理审判员李晓颖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贺菲
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