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原审第三人:武某。
上诉人沈阳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原审第三人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沈阳某公司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6元,减半收取943元由上诉人沈阳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x
审判员曹杰
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