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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66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原审第三人:武某。

上诉人沈阳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原审第三人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沈阳某公司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6元,减半收取943元由上诉人沈阳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x

审判员曹杰

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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