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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三初字第6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白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X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沈阳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白某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审判长曹杰

审判员周&x

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卢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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