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白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X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沈阳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白某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审判长曹杰
审判员周&x
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卢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