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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138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满族,住(略)。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某、代理审判员原宏斌参加评议,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卉

审判员赵某

代理审判员原宏斌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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