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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Xx犯危险驾驶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 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p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廛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伊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伊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17日,被告人伊Xx酒后(经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4.2mg/x)驾驶运营出租车豫x,承载乘客三人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10国道731公里+400米处时,与前方头东尾西停放的豫x号福田小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上述事实,被告人伊X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证人候XX证实了事故的发生;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结论、驾照车辆信息、抓获经过及户籍表现证明等从不同方面证实了案件的情况。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Xx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伊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罚金5000元。

(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戚明轩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利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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