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江灿,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萍,河南大公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镇。
法定代表人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颖川,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江灿、江萍,被上诉人郑州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颖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员王华伟
审判员苟珊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武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