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唐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江灿,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萍,河南大公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镇。

法定代表人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颖川,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江灿、江萍,被上诉人郑州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颖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员王华伟

审判员苟珊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武永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