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因本案于2010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将其牌号为浙x的小汽车违章停放在上海市宝山区X路X路东侧时,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依法查处。被告人杨某得知后,遂至现场对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金某某、殷某某等人进行谩骂、殴打、抓扯,致金某某双手及左腕部擦挫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致殷某某腰部软组织挫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金某某、殷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朱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2日起至2010年1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勇
书记员陆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