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X路工程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尹宁欣,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志峰,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X路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毛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X路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宁欣、毛某的委托代理人梁志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黎
审判员程文
审判员刘俊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朱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