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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毛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X路工程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尹宁欣,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志峰,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X路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毛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X路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宁欣、毛某的委托代理人梁志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黎

审判员程文

审判员刘俊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朱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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