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豆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8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豆某犯贪污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一案,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豆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豆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豆某犯挪用公款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1)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中林
审判员王素琴
代理审判员常沛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彭振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