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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xx故意杀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略)。2010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律师。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以廊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都延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良在××县X村其家中,趁其6岁儿子李某睡觉时,用菜刀朝李某头部猛砍数刀,致李某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李某经鉴定,其案发时的精神状态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物某、书证等证据,讯问了被告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5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文安县X村其家中,趁其子李某睡觉时,用菜刀朝李某头部猛砍数刀,致李某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李某案发时的精神状态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李×证实,其平时在××县城住,其母李某与其父李某离婚后,其弟李某与李某一起住。2010年12月24日晚6时许,李某用李某的手机和其通过两次电话,李某每次都说没事,但其从电话中感到李某有害怕的意思。后李某手机停机。2010年12月25日凌晨2时58分,李某用固定电话给其打电话让其快点回家,并说将李某在家中砍死了。其先后给叔伯姐李×、母亲李某打电话说了此事,并让李×去其家中探听此事真伪。25日早晨7时许,其到家后得知李某已死亡。李某十年前有精神病史,曾在保定第六医院住院治疗两个月,且每年从那里拿药。

2、证人李某证实,其前夫李某自十年前头部受伤后,精神开始不正常,曾在保定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其三月前与李某离婚,儿子李某与李某生活。2010年12月25日凌晨2时许,李×给其打电话说李某将李某打死了,因还不能确信,让其等消息。天亮后,李×又给其打电话说李某确实被李某打死了。其接电话后赶往××村,并用号码为(略)手机拨打110报警。

3、证人李某证实,2010年12月25日凌晨3时许,其侄女李×给其女儿李×打电话,说李某把李某弄死了,还把其母亲张×打坏了。后张×来到其家中,其看到张×前额有伤,张×说是被李某打的。因其弟李某得过精神病,曾在保定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过一段时间,其不敢去李某家,便给几位亲戚打了电话。早晨5时许,其与姑父郭××等人去李某家,李某见郭××后就跪下哭。之后郭××等人进入李某家室内,出来后说李某已死亡。

4、证人李×证实,2010年12月25日凌晨3时许,李×给其打电话说她爸爸把××砍死了,还说打伤了其奶奶。其想去看看,其父李某怕其叔李某脑子有病打人,不让其去。后其父去了李某家。

5、证人张×证实,2010年12月25日凌晨2时许,其子李某到其住处踹开大门,进屋后跟他父亲李某说他把李某砍死了。后李某让其赶紧走,否则也将其弄死。李某说完后就用其老伴的拐杖打其头部,打在其左眼角上,后拿冷水泼在其身上。其老伴骂了李某一句,李某就走了。其老伴让其赶紧跑,其便来到大儿子李某家。天亮后,其听说李某死了。

证人李某证言证实的相关情节与张×所证基本一致。

6、证人郭××证实,2010年12月25日早晨5时许,其内侄女开车来接其,说李某的妈妈被李某用棍子打伤了,让其去看看。其到××村时因为天黑,没敢去李某家,就先到了李某。天亮后,其同李某、安××等人去了李某家。在李某家东屋,其见李某满脸是血,头朝东、脸朝上躺在床上,身上盖着被子,已死亡。

7、证人李某证实,2010年12月25日凌晨3时许,其妹妹李某打电话通知其,说李某把儿子李某砍死了,让其快过去看看。其和丈夫王某驾车到××村后,先去了其大哥李某家。在李某家见其母亲张×脸被打青了,张×说是李某打的。早6时许,王某、李某、郭××、李某、安××等人一起去了李某那院,其去了母亲那院。过了一会王某等人与李某一起来到其母亲家,李某进屋后跪在地某哭,并说活不了了,其丈夫王某等人说李某把自己的儿子打死了。

证人王某证言证实的相关情节与证人李某所证基本一致。

8、证人安××证实,2010年12月25日凌晨3时许,李×给其打电话说李某把李某打死了,还打伤了张×。接完电话后,其和妻子李某去了××村李某家。在李某家见到其岳母张×也在,这才放心。天亮后,其与李某、李某、郭××、王某等人一起去了李某家。李某从屋内出来就跪在地某搂着李某的腿哭,有人将李某拉到旁边,其和李某等人就进了屋。李某掀开床上被子,发现李某头朝东躺在床上的血泊中,此时李某就晕过去了,其把李某架了出去,后一直没进屋。李某平时爱骂人、脾气暴,有精神分裂症。其曾带李某去保定精神病院看过病,一个月前其和李某去保定精神病院拿过一次药。

证人李某证实的相关情节与证人安××所证基本一致。

9、证人李某、张××、韩××、张××、李某均证实,李某脑子有毛病,曾到保定精神病医院看过病。

10、文安县公安局冀廊公(文)勘[2011]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载,现场位于××县X村李某家中,中心现场位于李某家东卧室,卧室床上为李某尸体,尸体呈仰卧状,头部朝东,脚朝西,左臂蜷于胸前。尸体头部东侧位置上附着有血迹及脑组织,室内另有血迹五处,铁把菜刀一把,刀上附着血迹。现场提取菜刀一把、血迹三份、拍摄照片一部。

现场照片经当庭出示,被告人李某辨认后无异议,确系其作案现场;物某菜刀经当庭出示,被告人李某辨认后无异议,确系其作案工具。

11、××县公安局(冀)公(文)鉴(法)字(2010)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记载,死者李某,男。尸体左顶枕部有创口一处,创缘不整,深达颅腔,颅骨骨折。左枕部有创口一处,创缘整齐,深达颅腔。左颞部有创口三处,均创缘不齐,深达颅腔。枕部有创口五处,均深达颅腔,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角锐。头部广泛性皮下出血,颅骨广泛性粉碎性骨折。右颞部硬脑膜有破裂,额部硬脑膜有破裂,左颞部硬脑膜有破裂。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叶脑组织有挫裂伤,右额叶有脑组织挫裂伤,左额叶有脑组织挫裂伤,右颞叶有脑组织挫裂伤,左侧小脑腹侧面有挫裂伤,小脑背侧面有脑挫裂伤。脑室系统积血。颅底粉碎性骨折。结论:死者李某系生前头部受锐器砍击,造成颅脑损伤死亡。

被害人照片经当庭出示,被告人李某辨认后无异议。

12、××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处警登记卡记载,报警时间2010年12月25日6时53分,报警电话(略)。案发地某××管区X村。报警主要内容有个男人将一个小孩杀死。

13、检查笔录记载,按法定程序,通过检查李某,发现其右手拇指、所穿上衣、鞋子上均有疑似血迹物某,后办案人员将李某所穿上衣、裤某、鞋子提取。

14、廊坊市公安局物某检验鉴定书(2011)廊公物某鉴字第X号法医物某鉴定书记载,送检的李某右手拇指上提取血迹、现场床铺栏杆上提取血迹、现场提取菜刀上提取2份血迹、李某上衣右袖处提取血迹、李某鞋上提取血迹、现场李某尸体头下提取血迹为李某所留的似然比率为9.33×1020。

15、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冀保精鉴字[2011]第X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记载,被鉴定人李某疾病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16、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记载,依法定程序,办案人员调取李某(略)手机通话清单。证实2010年12月24日李某与李某的两次通话及2010年12月25日李某与李某、李×、李某等人的通话情节。

17、公安机关户籍证明证实,李某,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18、被告人李某供述,其患有精神分裂症,杀死儿子李某那天犯病了。2010年12月25日0时许,其和李某在家,李某在东屋床铺上头东脚西睡觉,其用一把铁把切菜刀砍击李某左臂及颈部数刀。砍完李某后,其给他盖了被子。当晚1时许,其给女儿李某打电话,告诉李×将李某弄死了。后在其父李某家被警察抓获。

综上,被告人李某供述的作案时间、地某、过程等主要情节与上列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尸检报告、鉴定结论及物某等证据均相吻合,其它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被告人李某用菜刀砍击李某头部致李某颅脑损伤死亡的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用菜刀砍击李某头部数刀,致李某颅脑损伤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李某之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某华

代理审判员赵某勇

代理审判员杨日升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志

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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