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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诉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3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175元,公告费700元,合计4875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杨某

人民陪审员杨某

人民陪审员胡南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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