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郑州市X乡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兼郑州宇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出纳,捕前住(略)(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3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甲、代某某,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原区第十四届人大代某(现暂时停止人大代某职务),原系郑州市X乡企业党总支书记、郑州宇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经理、法人代某,捕前住郑州市X区X街道道李某乙X组(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0年4月6日被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闫某某,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阎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原审被告人李某乙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2010)二七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阎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某乙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责令原审被告人阎某退赔被害单位郑州宇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原审被告人阎某、李某乙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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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宋应红
审判员田荣新
代某审判员何军
二Ο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钱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