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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施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娄亦捷,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某。

被告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施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忠锋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郭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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