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黄某,又名黄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肖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再婚后,被告对原告不信任,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双方分居生活已达三年多时间,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肖某与被告黄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肖某自愿一次性支付被告黄某生活帮助费2000元;
三、双方无其它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定。
审判员李春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周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