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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乔某诉乔某、陆某分家析产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范某,女,汉族,住(略)。

原告乔某,男,汉族,住(略)。

原告乔某,男,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乔某,男,住(略)。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某,女,住上海市X镇X路某号。

被告范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陆某,女,汉族,住(略)。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X镇X村某队某宅某号于2005年获准建造的两层楼房X幢(一上一下)房屋产权归原告范某、乔某、乔某共同所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3元,减半收取356.50元由原告范某、乔某、乔某共同负担。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09年11月6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文杰

书记员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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