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女,汉族,住(略)。
原告乔某,男,汉族,住(略)。
原告乔某,男,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乔某,男,住(略)。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某,女,住上海市X镇X路某号。
被告范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陆某,女,汉族,住(略)。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X镇X村某队某宅某号于2005年获准建造的两层楼房X幢(一上一下)房屋产权归原告范某、乔某、乔某共同所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3元,减半收取356.50元由原告范某、乔某、乔某共同负担。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09年11月6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文杰
书记员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