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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法庭,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孟某某承建的固始县X街道刘××的住宅建筑工地上,因安全设施不完善,出现吊机故障,致使施工工人游井刚从二楼楼顶摔下,后在送往医院救治途中死亡。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材料、照片、法医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某某在未取得建筑行业资质的情况下,承建固始县X街道刘××的住宅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未设置安全防护网。2009年8月7日14时许,施工工人游井刚(男,49岁,住固始县X乡X村)在吊机出现故障时,从二楼楼顶直接摔下地面。游井刚在送往医院救治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游井刚系高坠致胸腹部脏器广泛性损伤因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人孟××、李××、刘××、单××、沈××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法医鉴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条,户籍证明、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未取得建筑行业资质,建反建筑规章制度,在安全设施不完善的情况下施工,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的犯罪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祁长琴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齐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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