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1)郴行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六九医院第198临床部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工商案处字(2011)X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六九医院第198临床部的罚款x元及加处罚款x元。本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郴行执审字第X号准予执行裁定。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经审查,该案符合结案条件,予以结案。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