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种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
本院于2011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种某诉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中查明,原告种某与被告岳某于1993年12月23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1995年,原、被告抱养一名女婴,取名岳某,X年X月X日出生。同年,原告又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原告离家出走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种某与被告岳某离婚。
二、养女岳某由被告岳某抚养,原告种某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7200元。待孩子成人后随父随母任其自择。
三、其余一切,双方当面言清,互不再究。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种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莉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