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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与某某、李某、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原告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招赘女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律师。

被告某某。住所地:渭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智某某,律师。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贾某与被告某某、李某、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春节过后,原告贾某经人介绍到被告药监局项目工地看大门。同年6月6日下午,原告被铁门划伤手部,被送往医院做了简单处理。原告当晚身体不适,几天后称该铁门被风刮倒撞伤了头部,住院治疗。被告对铁门撞伤头部不予认可,但同意出于人道主义给原告补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某给原告贾某一次性补偿人民币8000元。

被告某某、被告李某不再支付原告贾某任何费用。

其余一切言清,互不再究。

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由原告贾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某

代审判员黄雪锋

人民陪审员董石川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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