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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董XX、刘XX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何XX,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株洲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望城县X乡。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小同,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上诉人董XX、刘XX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2010)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且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2010)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罗芳海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刘凯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

审判长詹支粮

审判员罗芳海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刘凯

代理审判员谭琼

二O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汪小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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