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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被告杨某乙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某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醴陵市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易某,经理。

被告杨某乙,男,成年,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被告杨某乙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系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小毛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谭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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