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
委托代理人宦峰,上海市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
委托代理人张素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四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及其委托代理人宦峰、被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素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婚后双方缺乏沟通,无共同语言,现已分居,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错,目前出现问题是因为原告有外遇,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10月相识恋爱,1997年3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近来,双方为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自2007年10月起,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自由恋爱,自主结合,婚姻基础较好。虽为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原、被告加强彼此沟通和交流,妥善处理生活上的矛盾,夫妻关系和睦是有可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经审查不符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原告夏××要求与被告朱××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四齐
书记员徐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