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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原告代某,男,下岗职工。

委托代某人宋某某。

委托代某人曹某某。

被告叶某,女,下岗职工。

委托代某人刘某。

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代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田晓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代某与被告叶某经人介绍于1995年1月23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4日生育一女孩,取名代某,现随被告叶某共同生活。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吵闹,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2008年8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至此两人分居至今。2010年12月20日原告代某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代某与被告叶某离婚。

婚生女孩代某由原告代某抚养,抚养费由代某自理。因代某工作原因,孩子暂由被告叶某代某,代某每月给付叶某孩子抚养费700元。待孩子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其它当面言清,互不再究。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田晓珍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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