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
上诉人邢某某因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09)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邢某某于2010年5月21日前一次性给付马某某x元整(包括鉴定费和一审案件受理费),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邢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单雪晴
代理审判员田源
代理审判员廖伟巍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唐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