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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邢某某与被上诉人马某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

上诉人邢某某因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09)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邢某某于2010年5月21日前一次性给付马某某x元整(包括鉴定费和一审案件受理费),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邢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单雪晴

代理审判员田源

代理审判员廖伟巍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唐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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