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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XX诉被告方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XX,男,42岁,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

委托代理人向XX,男,石柱县XXXX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XX,男,79岁,汉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XX诉被告方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宝珍独任审判,适用间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X及委托代理人向XX、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2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南宾镇大坡碎石厂砖木结构房屋以x.00元出卖给原告,并将自己耕种的7分土地转包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支付x.00元购房款,被告将其房屋交原告执业,并对转包的土地进行耕种。2010年由于修石柱火车站站前大道需折迁原告购卖的房屋及占用原告转包的土地,为折迁安置,原、被告发生争议,相关部门与被告之子及儿媳签订了折迁安置协议。原告于2010年12月28日向石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农村X村村X村购买宅基地及房屋从而认定原、被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本案争议房屋因折迁安置,市场价为3500.00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x.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x.00元,共计x.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安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的事实严重不实。事实是原、被告签订的是“卖地契约”。方XX年老多病,早已没有从事农业生产,自己也没有生活来源,完全靠子女赡养。原告起草一份“卖地契约”要求购买被告家的集体土地。被告当时生病在床上讲,简易房屋不是自己的,土地也不是自己在种,原告讲你是家长,他们还不是要听你的。原告软磨硬泡给了x.00元就走了,约两个月后给了3000.00元。原、被告签订的是卖地契约,不是房屋买卖合同。而且被告从未与原告联系过土地买卖事宜,是原告多次到被告家里纠缠游说,免不过人情才松口同意了。契约的起草、打某、付打某费均为原告所为,卖地契约签订不久,红卫居委在民族中学开会说土地不能买卖,买卖土地是违法的。被告得知后专程找到原告退还x.00元买卖款,原告坚持不收。随后,原告自拟了一份土地转包合同,同时告诫被告不能将卖地契约拿出来,也不能给子女看更不能讲与他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卖地契约主体和内容都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法律效力。根据现行国家法律和政策,禁止城镇人口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原告系城镇人口,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土地买卖条款严重违背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损失x.00元违背案件事实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原告明知被告耕作的土地没有登记手续,却三番五次前来购买,企图买土地谋取暴利。特别是,被告通过居委开会得知卖地契约不合法后,主动退款给原告,原告拒绝接收,称他自有办法,起草打某土地转包合同有意规避法律,其明知错误继续错下去。假定卖地契约无效,原告有什么损失,也只能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可以退还原告购地款x.00元,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2006年2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卖地契约》、《土地转承包合同》。《卖地契约》的主要内容:一、地名:原大坡碎石厂,东邻周登成猪圈,西、南以周登成围墙为界,北临周登成墙边以公路为界;二、此地和房屋价钱以长期、多次商量的结果是x.00元包括7分左右的土地和修建的房屋在内;三、如果甲方违约须赔偿乙方违约金5万元及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乙方违约须赔偿甲方违约金5万元及产生的经济损失。《土地转承包合同》除第二款改为:此地和房屋的租金与转承包土地的价钱以长期、多次商量的结果是每年200.00元,包括7分左右的土地和修建的房屋在内外,其余内容与《卖地契约》基本相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收某了原告x.00元现金。该房屋和土地由原告执业和耕种,2010年由于修石柱火车站站前大道需折迁原告购卖的房屋及占用转包的土地。同年7月22日,南宾镇工作人员在丈量房屋和土地面积时,因有争议,在户主姓名处登记为方XX或马XX。同年9月5日,石柱县X镇政府分别与被告之长子方XX和被告之二儿媳谭XX签订了《实施城市X区项目征地房屋拆迁统建置换住房安置协议书》,给方XX、谭XX分配了安置住房。2010年10月18日,原告对被告方XX、方XX、马某、县X镇政府提起房屋拆迁合同诉讼,11月9日撤回诉讼,2010年12月28日,原告以房屋买卖合同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2011年3月28日,本院以(2011)石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原、被告房屋买卖无效,原告请求石柱县X镇政府将安置给方XX、马某的房屋安置给自己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本金及赔偿损失x.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卖地契约》、《土地转承包合同》、收某、拆迁安置协议、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马XX的户口证明、方XX、马XX的调查笔录、《卖地契约》、《土地转承包合同》、照片等证据和双方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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