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科龙包装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上诉人徐州科龙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沛县人民法院(2009)沛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科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强,被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冬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某放弃确认与科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二、刘某与科龙公司一致同意:刘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另案依法解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单雪晴
代理审判员张蕾
代理审判员田源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唐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