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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州科龙包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科龙包装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上诉人徐州科龙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沛县人民法院(2009)沛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科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强,被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冬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某放弃确认与科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二、刘某与科龙公司一致同意:刘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另案依法解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单雪晴

代理审判员张蕾

代理审判员田源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唐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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