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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恒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恒久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恒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上诉人恒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08)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恒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召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2007年10月恒久公司与邳州市文化与体育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恒久公司承建邳州市文化与体育局的体育中心、体育场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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