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男,44岁,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X,汉族,初中文化,原籍河南省汝南县X镇,户籍地(略),现住(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于2010年11月26日经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国鹏、姚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份至今,被告人任某未经国土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汝南县X村民基本农田7.08亩建免烧砖厂,导致5.92亩耕地因地面硬化及建筑而被毁坏。被告人任某于2010年11月25日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李某某等人证言,书证户籍证明、非法占用耕地所建免烧砖厂位置图、汝南县X村勘测定界图,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李某俊
审判员邱保国
人民陪审员侯春生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