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张a、陈a诉被告陈b、陈c、张b分家析产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a,女。

原告陈a,男。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唐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b,男。

被告陈c,男。

委托代理人陈b,概况同上。

被告张b,女。

委托代理人陈b,概况同上。

原告张a、陈a与被告陈b、陈c、张b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婉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a、陈a诉称,原告张a与被告陈b原系夫妻,两人婚后生育一子即原告陈a,2009年张a与陈b经法院判决离婚;被告陈c和张b系陈b的父母。张a和陈b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于1990年出资建造三层楼房一幢、灶间一间、副房一间,共计房屋十一间。张a与陈b离婚时,因该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而未予分割。现要求对上述房屋进行分割,其中楼房东侧上下三间及平房两间归两原告所有,其余房屋归三被告所有。

被告陈b辩称,原告所述双方关系、其与张a登记结婚、生育一子的情况属实。1990年,由原告张a和三被告共四人共同出资建造三层楼房及平房一间,当时陈a尚年幼,副房一间由其父母出资建造。现同意对房屋进行分割,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c辩称,被告陈b所述属实。张a与陈b结婚前,其与张b建造楼房两上两下、平房一间、副房一间,该两人结婚后拆除了原楼房和平房一间,新建三层楼房和平房一间,新建的楼房利用了原房屋拆下的材料,平房一间由其与张b出资,新建楼房的砖块也由其与张b购买。现同意楼房西侧上下三间归两原告所有。

被告张b辩称,同意被告陈c的答辩意见。

针对被告方的答辩意见,原告称1990年建房时确实拆除了被告方的楼房两上两下和平房一间;副房由其与陈b出资建造。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a与被告陈b原系夫妻,两人于1984年登记结婚,2009年经本院判决离婚。原告陈a系张a和陈b所生之子,被告陈c和张b系陈b的父母。1991年颁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时,被告陈c名下登记有位于本市闵行区X镇X村X丘(31)地块的三层楼房一幢(共九间)、楼房东侧平房一间以及楼房北侧平房一间。在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现有人口情况一栏,登记有原、被告共五人的名字。三层楼房和楼房东侧平房一间于1990年建造,当时原告陈a尚年幼。对上述房屋建造时的出资情况以及楼房北侧平房一间的建造时间,原、被告陈述不一。原告张a和被告陈b离婚时,本院对上述房屋未予处理。2010年7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对上述房屋进行分割。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1份、勘丈记录图1份、土地使用证附图1份、本院(2009)闵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1份、上海市闵行区X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2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建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私有房屋,应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所记载的权利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上所列、具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以及该表所列、同样具备前述条件的成年家庭成员为该类房屋的所有权人;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中核定的未成年人也为宅基地房屋的共同所有人。本案讼争的系农村宅基地房屋,该房屋虽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被告陈c,但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现有人口情况一栏登记了原、被告五人的名字,故上述房屋属原、被告五人共有,应由原、被告五人进行分割。原、被告对建造房屋时的出资情况陈述不一,且均未向本院举证,本院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酌情予以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市闵行区X镇X村X丘(31)、土地使用者为被告陈c的三层楼房一幢、楼房东侧平房一间以及楼房北侧平房一间,其中楼房西首上下三间及底层中间一间归原告张a、陈a所有,楼房第三层东首一间、中间一间及楼房北侧平房一间归被告陈b所有,楼房底层东首一间、第二层东首和中间各一间、楼房东侧平房一间归被告陈c、张b所有;相邻方合墙共有;原、被告互相提供各当事人出入各自房屋的便利。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0元,由两原告负担660元,被告陈b负担330元,被告陈c、张b两人负担6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婉莉

书记员施俊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