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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孙一X与被执行人孙二X、孙三X、孙四X、孙五X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孙一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人,住陕西省延安市X区。

被执行人孙二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人,住西安市X路。

被执行人孙三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人,住陕西省宝鸡市X区。

被执行人孙四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人,住西安市X路。

被执行人孙五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人。

申请执行人孙一X与被执行人孙二X、孙三X、孙四X、孙五X继承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2011)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产权过户。申请人孙一X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于2011年8月9日向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位于本市X区X路X号世纪锦绣小区X号楼X室房屋变更在孙一X名下,故本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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