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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鲁某(以下简称原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文某萍,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某(以下简称被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沙河村X村。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鲁某与被告文某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要求离婚。

被告辨某,原告所诉属实,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2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1990年10月2日婚生男孩鲁某,现已成年。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鲁某与被告文某离婚;

二、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鲁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蒋映秋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曹珍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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