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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晏XX与被执行人XX公某经济补偿金等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晏XX,女,原XX公某员工,住西安市X区。

被执行人XX公某,住所地西安市X街。

法定代表人刘XX,男,该公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晏XX与被执行人XX公某经济补偿金等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莲劳仲案字2011第X号仲裁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6754.6元。申请人晏XX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部案款6754.6元并发还申请人,申请人晏XX于2011年9月27日出具收条并书面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莲劳仲案字(2011)第X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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