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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xx诉被告谢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陇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xx,又名曹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陇县X镇xx村X组xx号。

被告谢x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陇县X镇xx村X组xx号。

原告曹xx诉被告谢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xx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xx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6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夫妻共同生活中,被告不打招呼外出打工,至今音信全无达五年之久,我多方打听寻找被告未果,现请求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谢xx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且未生育子女。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事发生过争吵。2001年秋被告只身外出打工,2005年回家呆了几天后至今未回家,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谈话笔录,坪头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当互敬互爱,互相帮助,共同搞好家庭的生产生活。本案原、被告结婚时间长,双方虽然在生活中为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并无大的矛盾,只要能够勤于沟通,仍有和好可能,被告外出打工虽未回家,但原告一方面多方打听其下落,另一方面在家苦守盼其回家,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为维护社会和谐安定,保障家庭和睦稳定,本案经本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曹xx与谢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曹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峰

代审判员金江博

代审判员魏文斌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严成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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