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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马XX与被执行人马X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马XX,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西安市人,住本市夏家什字。

被执行人马X,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西安市人,无业,住本市小皮院。

申请执行人马XX与被执行人马X继承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9)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XX于2011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x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部案款x元,申请人马XX于2011年7月6日出具收条并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9)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部分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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