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营业部。
负责人:孟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xx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营业部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13日受理此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红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波(主审)、代理审判员赵楠楠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营业部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营业部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营业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514元,由上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营业部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红君
代理审判员赵楠楠
代理审判员刘波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冷焱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