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何XX,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郴州市X路西侧X号留仙山庄四栋X房。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郴州市X路西侧XX号XX山庄四栋XX房。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曾斌
助理审判员刘斌
二○一○年元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