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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25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婧,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新春,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栾某,

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与被告栾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赵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徐文彬、吴松参加评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从要求被告赔偿4万元变更为要求赔偿1万元。原告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栾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赵钺

审判员徐文彬

审判员吴松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虞鑫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规定: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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