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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与福建泉州德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侯某某,男,43岁。

被告福建泉州德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经理。

第三人丁某某,男,61岁。

本院受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福建泉州德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发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德发机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位于泉州市丰泽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本案应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出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德发机械公司住所地在泉州市丰泽区,原被告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故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泉州德发机械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新蕾

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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