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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华饼家有限公司诉商评委、苏某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X街X号荣华工业大厦5字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曾某。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苏某。

委托代理人董宜东,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荣华饼家有限公司(简称荣华饼家)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的商评字〔2010〕第x号关于第x昂i冿”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简称第x号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1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第x号裁定的利害关系人苏某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11年7月22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荣华饼家的委托代理人曾某,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第三人苏某的委托代理人董宜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12月13日,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荣华饼家的申请对针对荣华饼家就佛山市X镇苏某荣华食品厂(简称苏某荣华食品厂,现已更名为佛山市X区勒流苏某荣华食品商行,属个体工商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x昂i冿”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提出的异议复审请求作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评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的规定,作出第x号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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