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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候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候某某1985年2月份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草率结婚,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候某某于1996年7月份就外出务工至今无音信,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候某某离婚;共同财产及债务依法分割。

被告候某某缺席未辩称。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西华县X乡陵头岗行政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据此证明原、被告于1985年2月登记结婚;

被告候某某缺席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被告候某某缺席未质证,根据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候某某1985年2月份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候某静,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候XX。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甚少,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感情基础较差,被告候某某于1996年7月就外出务工至今无音信。

本案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候某某婚前相互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常双方未建立起较深夫妻感情,1996年7月被告候某某就外出务工至今无音信,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候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候某某离婚,准予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廖锡春

审判员:张秋美

人民陪审员:刘某洋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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