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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伍XX与被执行人陕西XX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伍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XX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伍XX与被执行人陕西XX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伍XX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本院于201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6月2日,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陕西XX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某、车辆等财产线索,存款不足,其余无信息。2011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伍XX向本院出具申请书,表示被执行人陕西XX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已经按(2010)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申请终结执行本案。本案已执行x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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