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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旬阳县XX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XX集团第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旬阳县XX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耿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

被执行人陕西XX集团第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XX集团第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处处长,住陕西省。

申请执行人旬阳县XX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XX集团第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2011)西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旬阳县XX建筑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略).37元。本院于201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1年5月6日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陕西XX集团第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房某、车辆等财产线索,存款不足,其余无信息。2011年5月24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XX集团第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陵支行营业部存款x元,并冻结该账户;2011年5月18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XX集团第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迎宾路支行x.31元,并冻结该账户;2011年6月2日,被执行人陕西XX集团第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案款x元。2011年9月2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XX集团第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存款(略).69元。2011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旬阳县XX建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XX与被执行人陕西XX集团第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任XX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确认案件本金(略).37元,利息x元,由法院给付申请执行人旬阳县XX建筑有限公司(略)元,案件执行终结。2011年7月18日,本院将x.31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旬阳县XX建筑有限公司;2011年10月19日,本院将(略)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旬阳县XX建筑有限公司,该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确认案件执行完毕,申请结案。2011年10月19日,本院将x.69元退还给了被执行人陕西XX集团第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收条。本案已执行(略).3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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